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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實習辦法
103年7月22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壹、宗旨
本會為提供社會工作系所及相關系所學生進入機構實習機會,協助其瞭解女人104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單親家庭服務、性別教育推廣及女性創業培力等服務,獲得理論與實務驗證,提昇未來社會支持、社區照顧能量及強化民眾親職功能之專業人力。
貳、實習資格
凡教育部核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或現正修習社會工作師學分班者。對於婦女議題關心且對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工作具熱忱者。
参、實習名額
本會接受實習申請之名額,視服務需求及人力配置而定。
肆、申請方式
由學校具函申請,檢附申請學生履歷、自傳、實習計畫、歷年成績單及其他相關參考文件。本會於收受申請公文後二週內通知面試與否。
伍、申請時間
實習生於實習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由學校發出實習申請公文。
陸、實習時間
實習期間之安排須配合本會規畫之週數及時數。
柒、實習內容
1.瞭解本會組織、功能與運作情形。
2.參與本會相關訓練並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3.瞭解本會社工人員職責、角色、功能與相關資源的運用。
4.實際參與方案企劃/執行/核銷、電話問安服務、社會工作行政等工作。
5.依本會年度計畫及個人興趣與專長,參與協會專案計畫。
捌、實習方式
實習內涵包含參與專業教育訓練、專案執行、法律諮詢觀察、個案及團體督導會議、機構會議及其他與社會工作實習相關活動事項。
玖、實習作業
除配合本會相關事務外,另可依照實習慣生要求彈性調整,其內容如下:
1.每週實習週誌。
2.社工服務紀錄報告。
3.實習心得總報告。
4.其他相關紀錄與報告,如讀書心得、教育訓練心得等。
拾、實習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1.未經請假程序,不得無故曠職或遲到早退。
2.依實習督導要求繳交作業及其他配合事項。
3.恪守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以維護本會及案主權益。
4.實習期間若遇有學習態度不佳,實習作業未按規定繳交、無故曠職或遲到早退等,經本會勸誡達二次以上,仍未改善者,本會有權要求學校與學生中止實習。
拾壹、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